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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农业基地管理方案

农业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农业基地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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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3.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13修正)
  4. 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1、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中针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要求。

贯彻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对轻度污染耕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2、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编制省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减轻干旱灾害,维护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秩序,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策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十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

4、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 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适时轮换制度;储备菜实行冬春蔬菜储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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