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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乡村建设规划图)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乡村建设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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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 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规定
  3. 农村拆房建房规定
  4. 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保护耕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给村镇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该类型房子拆迁没有补偿。没产权的房子基本属于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拆除时对被拆除人不予赔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建设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农村村民建房活动,适用本条例。

2、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规定

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了乡村房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旨在规范乡村房屋建设管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环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房屋建设管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因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标准的,确需分户,且经村民委员会认定符合分户条件的,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拆旧建新的。

《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房屋建设管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农村拆房建房规定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房以下情况是不能再重新盖的:一户多房,如今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如果现在有房子,那么老房子拆了之后是不能重新盖的。弃置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如果两年以上无人管理,国家将会一律收回。

农村老房子拆了重建的政策标准如下:不能超过规定的房屋高度标准,国家规定农民可以采用垂直和水平分户两种布局方案:第一种是垂直分户,这类情况下是2到3层的高度标准,第二种是水平分户,高度标准是4到5层。

4、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建设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农村村民建房活动,适用本条例。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建房前,最好是了解你们村庄近期有没有统一规划建设,如果有,并且村庄要整体搬迁至新农村社区,就不要建房子了,不然新房盖好了也是要被拆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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