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主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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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以是哪些建设主体
在乡、村庄集体土地上的有关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建设的新要求。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上建房,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集体土地上的有关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大致意思就是是指农村个人在进行房屋修建之前需要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政府机关审核后上报到市或者县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具体的建设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当地要求的法律凭证。也是农村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
这个证件名称不规范,不通俗易懂,容易产生歧义,不值得推广。
在乡村规划区内宅基地建房,《城乡规划法》不做要求,城乡规划法把这项权力,下放给了省级主管部门。城镇规划内,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只有《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是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规定。
2、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谁批准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满足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由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
3、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主体是?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村集体(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村民建房理事会。农村建房越来越规范,不仅在楼高面积上面有限制,在宅基地建房的人也有限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以及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了规范村民建房的六大原则,即依法依规,有序建设;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规划引领,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统一风格,彰显特色。
第三条 乡村房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安全适用、保持特色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4、自建房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房由当地的规划建设局审批。 农村自建房审批办理程序: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竣工验收后,建房户还需申请竣工验收,并获得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房由当地的规划建设局审批。
5、农村建房需要什么条件才允许
要求有空闲的可供建设的宅基地随着农村建房需求的增加,可供农户选择的宅基地地块变得越来越少。由于没有足够的可以建设的宅基地,很多农户在申请多年后,还是没有被容许建房。一般情况下,耕地是不被容许进行建房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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