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成效,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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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实施纲要》(宁委发[2013]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14]2号),为加快推进全市美丽乡村建设,改善村庄环境面貌和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用于美丽乡村示范区、示范村建设,提升人居环境水平,发挥财政资金引领撬动作用。以典型带动面上,重点打造示范点,突出特色主题,谋划村庄建设、产业发展、休闲旅游、文化传承等示范项目,带动建设风貌展示带和精品片区,使之成为展示城乡统筹发展成果的样板示范点。
第四条 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奖补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引导、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激励,强化约束,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委农工委、市住建委分别制定美丽乡村示范村、示范区标准及考核办法,明确示范区、示范村建设重点和目标任务,建立美丽乡村示范区、示范村项目库,强化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动态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拨付财政奖补资金。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整合各类财政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发挥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平台作用,将投入美丽乡村示范区、示范村建设项目整合,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引导集体、社会资本投入美丽乡村建设。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以郊区、镇街为实施的责任主体,整合资源、聚焦重点、合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市级奖补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安排支持项目库中美丽乡村示范区和示范村项目建设。
第九条 对美丽乡村示范区建设,按照美丽乡村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成实效,经考评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资金。
第十条 优先选择示范区内区位条件和经济基础较好的规划布点村,创建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采取目标管理与项目支撑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五美”要求,经考评验收合格后,给予示范村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主要是补助美丽乡村示范区、示范村村庄环境整治提升、村庄绿化和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特色风貌打造等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按照美丽乡村示范区标准及考核办法,市住建委组织对各示范区美丽乡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年度重点建设区域建设成效进行考评验收,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按照美丽乡村示范村标准及考核办法,市委农工委组织对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任务及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验收,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根据确定的示范区建设任务和示范村建设项目,按项目实施进度,可预拨部分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将美丽乡村示范区、示范村剩余奖补资金拨付到各区。
第四章 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美丽乡村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奖补资金使用绩效。镇街财政所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职能,规范使用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示范区、示范村,暂不予奖补资金,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奖补资金并收回预拨的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市委农工委、市住建委建立财政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以促进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和提高资金绩效。结合实际,市财政局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区、镇街要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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