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项目自查-乡村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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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自建房排查是怎么回事?
一、农村房屋普查的原因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按现行制度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农村宅基地存在不少问题。
1、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宅基地对耕地资源的大量挤占。超标准占用的主要表现,有的是一户多处宅基地,有的是尽管一户一处宅基地,但面积明显超过标准。
2、据中部某省国土资源部门的抽样调查,全省约15%的农户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一户多处宅基地比例更是高达40%以上。即使是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农户,建房占地面积超标准现象也很普遍。各地尽管大多对每户宅基地的审批指标控制在120-200平方米,但绝大多数农民都将这一指标理解为住房主体建筑的墙基面积,并未将辅助用房、柴草垛、场院、院落等占地面积包括在内,因而在主体住宅之外尽可能多地占地、乱搭滥建,形成相互攀比、多占土地的不良风气。
3、闲置宅基地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农村宅基地闲置的主要表现,一是“建新不拆旧”,二是举家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农村的房屋长期闲置。在农村不少地方,农户建房申请新的宅基地,新住宅建好并搬入居住后,原来的旧房不拆、旧宅基地不交。
4、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单一,限制了宅基地对于农民的财产属性和功能。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产权化,限制了农民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权能,进而限制了农户房屋财产的经济功能,如抵押、担保等,使农户房屋财产权益无法在经济上充分实现,不能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和流动体系,不利于农户房产增值及实现增值收益,不利于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
农村自建房排查是指排查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老旧危房、“住改商”的自建房屋、人流密集的建筑场所、擅自加层、改扩建的自建房屋等
对于危房需要拆除重新建设;二级危房,有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可恢复正常。三级危房,换部件、轻维修后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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