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村宅基地问题-关于农村申请宅基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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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申请宅基地的问题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主观:农村宅基地怎么办 理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宅基证办理流程如下: 1 、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
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
有关宅基地的法律问题,专业人士请进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l.依法取得。
若该处宅基地为吴某居住使用,并依法申请或继承,则为争议地块,不能确权登记,也就是说你的申请将因此问题而不能够获得批准。
2、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国家明确提出对农村居民合法拥有的一户多宅将进行确权登记,此项政策也正在逐步试点,不过针对违法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征收宅基地使用费用。
法律主观:农村宅基地建房新政策盖房前的批准在盖房之前,必须先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在村委会同意后,到乡镇建设办公室进行审批,最后在获得产权证书后才能盖房 。
首先,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加强了宅基地的界定和确权的程序。政策明确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房、生产生活设施的土地,宅基地的界限应当与住房建筑物的界限一致。
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退出三权 所谓退出三权,是指农民退出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交给政府,农民获得补偿,补偿金可用于养老等。
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
3、宅基地改革主要方向是什么?农业农村部:逐步解决宅基地遗留问题
近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第五,宅基地的退出机制也将逐步建立。一些农民朋友可能会选择将宅基地退出,以便在城市购房或从事其他行业。相关部门正在探索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以保障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4、土地法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
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宅基地的申请和审批: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属于农民个人所有,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房标准和面积,且不能违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法》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为投资入股等方式进行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有哪些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四是不可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相关规定,户口迁出后此家人已经不再属于该村村民,不再享有使用该村宅基地的权利;这家人户口不在此村就不符合在该村申请宅基地,想要申请除非把户口迁回此地。
按建设用地价值补偿宅基地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综合宅基地所在位置、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其价值。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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