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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基地管理守则(农业基地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基地管理守则(农业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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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种植基地人员管理制度
  2.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3. 种子生产基地一般应具备哪些条件
  4. 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种植基地人员管理制度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供种、统一技术、统一用药、统一质量、统一价格、统一收购”利用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设有固定的防盗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的农用物资存放场所,有季节性设立组织人员巡逻。

基地管理制度(1)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有机茶示范基地的合法经营和管理。(2)建立健全决策和执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层级,确保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一是要建立田间管理工作档案制度,严格按照种子田间检验标准对制种基地进行抽雄质量检查,把每次抽查、检查的结果详细记载入档,责任人当场签字认定,以此作为评定抽雄质量好坏的依据。

负责对基地蔬菜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管理档案。负责监督基地农药的施用及施药器具用后的清洗,并将剩余农药退回农药仓库,统一处理,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植物防病或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档案,编制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状况评价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种子生产基地一般应具备哪些条件

生产条件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包括土地、水源、气候等方面的条件。在土地方面,应当选择土层深厚、排水良好、肥力较高的耕地。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育种基地的区位条件包含以下:农业科学技术先进、机械化水平高、地广人稀、市场广阔、交通运输便利。自然条件优越:地势平坦开阔、土壤肥沃、气候温和、降水丰富等。

生产条件较好。种子生产自然环境优越,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基地集中稳定。基地种子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近3年种子生产面积基本稳定。

种子生产的生态条件主要是指种子生产基地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气候条件,主要有有效积温、生育期的高温值和昼夜温差及无霜期;日照时间和光照强度;年降雨量和雨季分布;土壤类型和土壤肥力;风力和传粉昆虫的活动情况等。

农民有一定的种子生产技术。(3)基地地势平坦,土质较好,土壤肥沃,排灌方便,旱涝保收。(4)耕作管理方便,不易受家畜、家禽和雀鸟为害。(5)有一定的隔离条件,方便隔离。

4、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农业生产管理制度 [智库|专题]。第二条 公司设立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技术管理的具体工作,生产技术部经理由总经理聘任,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章 产地监测与评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第五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专管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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