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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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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业与农村法律实务系列:农村宅基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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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对相关法律制度和裁判规则进行梳理,供社会公众和执业律师实务参考。

如果宅基地被征收时,因为宅基地也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因此产生的补偿费应归集体经济组织,即归村委会所有。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相对应的补偿费也应该归他本人所有。关于宅基地拆迁款归谁所有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身份是:本村农民户口,无宅基地人员,宅基地是农民的使用福利,不得随意转让,如果转让也要通过村委会,具备合法的身份条件,如果当事人身份不合法,对方可以随时反悔,双方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宅基地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喷发、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不能恢复原状,不能继续使用或者灭失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当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2)国家和集体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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