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地管理用地比例,农业基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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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施农业管理用房标准
法律分析: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国家政策明文规定,在设施农业用地上,可建5%以内的附属设施管理用房,最多不超过10亩。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根据生产需要,参照相关最新标准合理确定。
结构安全:农业产业配套用房的建筑结构应满足安全性能要求,确保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抗震设防要求。
法律分析: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温室大棚附属设施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容积率控制在1以下,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
2、国有农业用地划拨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的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法律主观: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可以划拨,经国家批准申请无偿得到划拨土地是取得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
即 划拨土地使用权 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 缴纳土地使用税 。
3、承包土地管理用房面积比例
国家政策明文规定,在设施农业用地上,可建5%以内的附属设施管理用房,最多不超过10亩。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根据生产需要,参照相关最新标准合理确定。
法律主观:农业管理房的标准是:耕地面积的7%以下,大型农场一般不超过10亩地。农业设施建设要合理选址,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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